我国对代理记账有明确定义,其中《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里提到的代理记账机构具有4个特征:
1. 依法设立的企业;
2. 在经过所在地区的相关的财政部门批准后,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4.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5.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需要具备以下几个主要条件:
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人员均持有《会计证》,其中至少有三名专职人员;
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资格;
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具有开展代理记帐业务所需的场地、资金等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