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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做好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2-29 11:43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为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定,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范围

已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旧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重新核定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工作自2024年3月1日开始,至2024年7月31日结束,为保证工作有序开展,采取分批集中重新核定,具体安排如下:

2024年3月1日至4月20日   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乌海。

2024年4月21日至6月10日  赤峰、通辽、兴安盟、阿拉善盟。

2024年6月11日至7月31日  包头、锡林郭勒盟(含二连浩特)、巴彦淖尔、呼伦贝尔(含满洲里)。

三、重新核定流程

(一)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换证)”事项,查阅办事指南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我厅在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依据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检测项目、参数、设备及技术人员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四)公示。对审查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公告。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机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机构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四、重新核定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检测人员)和注册人员的职称证书、钢结构无损检测等级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佐证材料(检测报告)、社保缴纳承诺;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六)新旧标准参数对照;

(七)申请检测项目、参数所对应的检测操作视频(仅原资质不具备,新标准要求的必备参数提供)。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旧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照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如需继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须按首次申请办理。

(二)检测机构应在重新核定通过后再申请增项、扩参等事项。

2024年2月26日

TAGS:工程质量检测机构